唐山市丰南区天竹劳保物资经销处于2013年3月初,通过招标取得向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供应596套阻燃工作服的供货业务,双方达成销售意向,约定供货价格每套168元,约定服装品牌为“包健”牌,约定货款100128元。随后,唐山市丰南区天竹劳保物资经销处从河北省高阳市京丰商贸有限公司进货,以每套80元的价格购入596套“包健”牌阻燃工作服,共付给高阳供货方货款47680元。并于2013年4月14日、5月20日分两批将596套“包健”牌阻燃工作服交付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劳保仓库。
2013年6月3日,兴隆县工商局接到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书面举报,称发现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劳保仓库有假冒“包健”牌阻燃工作服。兴隆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大队执法人员随即对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劳保仓库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涉嫌假冒“包健”牌阻燃工作服590套,其余6套已发放到工人手中。执法人员从590套阻燃工作服中随机抽取1套,送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进行鉴别,对其余589套阻燃工作服予以就地封存。2013年6月9日,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鉴定报告函至我局,确认该批“包健”牌阻燃工作服属于侵犯“包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产品。
唐山市丰南区天竹劳保物资经销处销售假冒“包健”牌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当事人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行为。
唐山市丰南区天竹劳保物资经销处经营假冒“包健”牌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一款(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的规定,鉴于该批阻燃工作服的所有权已转移至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决定将这589套“包健”阻燃工作服除去商标后退回承德建龙特殊钢有限公司,作普通工作服使用。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
南通市包健特种职业服装有限公司此次通过工商部门成功打假,打响了遏制市场上销售假冒包健品牌特种防护服的第一枪,为包健公司今后长远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